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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

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优秀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23-12-08

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优秀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奖励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社会工作、校园文化、公益服务等中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和研究生集体,由学校出资100万元/年设立研究生校长奖学金。

第二条 研究生校长奖学金适用对象为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在读研究生,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校长奖学金下设“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奖学金”、“研究生十佳奖学金”、“优秀研究生海外游学与实践奖学金”、“研究生科技竞赛奖学金”、“优秀研究生辅导员奖学金”、“优秀研究生社会公益奖学金”、“先进研究生群体奖学金”等七项奖学金。

第四条 申请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坚持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国爱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2.违法违纪或受到学校行政处分的,不得参加当年度评定。

3.其它条件详见下述各类奖学金的具体规定。

第五条 校长奖学金评选将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推荐申报、差额评选机制,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

二、评选基本要求

第六条 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奖学金用于奖励在优秀科学研究团队中表现特别突出的研究生。该项奖励总额20万元,上一年度的国家级科技奖励的署名获奖人自然当选,在上一年度有突出贡献和重大突破的研究团队的研究生也可申报,每学院最多推选1个团队,申报团队人数3-5人,其中博士生人数不低于50%。每年获奖团队数不多于5个,每名研究生奖励额度不超过3万元。该项奖励评选于每年9月底至10月下旬举行。

第七条 研究生十佳奖学金用于奖励业绩特别优异的研究生个人,其中:每年评选博士研究生10人,奖励每人1万元,硕士研究生10人,奖励每人5000元。该项奖励评选于每年5月底至6月中旬举行,奖金于12月底前发放。

第八条 优秀研究生海外游学与实践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特别优异、具有扎实的国际交流能力且无公派出国(境)经历的研究生,每年评选20人,总奖金额度20万元,获奖学生应于当年12月15日前参加到国(境)外一流大学或研究机构开展的访学活动或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并于12月15日前提交出访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机票、出访报告等)。该项奖励评选于每年3月至4月举行,每学院推选1-2人。

第九条 研究生科技竞赛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国际或国内高水平研究生科技和学科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研究生,每年评选不超过10人,每人奖励3000元。该项奖励评选于每年9月底至10月下旬举行。

第十条 优秀研究生辅导员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研究生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研究生辅导员。每年评选优秀研究生辅导员标兵10人,每人奖励5000元,评选优秀研究生辅导员10人,每人奖励3000元。该项奖励评选于每年6月中下旬举行,奖金于12月底前发放。

第十一条 优秀研究生社会公益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社会公益和学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有研究生年度公益人物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两个类别。研究生年度公益人物奖学金每年评选不超过10人,每人奖励3000元。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原则上从每年的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不超过100人,每人奖励1500元。该项奖励评选于每年9月底至10月下旬举行,此两小项不可兼得。

第十二条 先进研究生群体奖学金用于奖励研究生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每年评选先进集体一等奖10个,每个集体奖励6000元,评选先进集体二等奖10个,每个集体奖励3000元。该项奖励评选于每年12月举行。

第十三条 校长奖学金荣誉可兼得,奖金按获奖最高额度的类型发放。

三、评选组织与程序

第十四条 高研院研究生奖学金工作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优秀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具体评审工作由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实施。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和研究生辅导员将根据各奖学金的特点协助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和研究生辅导员负责优秀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候选人员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并负责解释学院内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六条 研究生十佳奖学金、优秀研究生辅导员奖学金、先进研究生群体奖学金等三项奖学金按照学校研究生十佳、优秀研究生辅导员、先进研究生群体的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奖学金、优秀研究生海外游学与实践奖学金、研究生科技竞赛奖学金、优秀研究生社会公益奖学金等四项奖学金的申请者,需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优秀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申请表》,并附不少于1500字的事迹材料(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申请者无需事迹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八条 确定学院推荐名单后,在学院官网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第十九条 对校长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高研院研究生奖学金工作组提请裁决。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研院研究生奖学金工作组负责解释。

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201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