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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会商业活动法律规则研讨会”在我校召开

发布日期:2013-07-13

2012年2月25日上午,“北航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暨法学院慈善基金会商业活动法律规则研讨会”在我校召开。北京大学王锡锌教授、清华大学王名教授、北航高全喜教授以及其他十多位学界专家参会。本次会议由我校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与法学院联合主办,主题是“慈善基金会的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则的修改与完善”。

会间,我校高研院院长高全喜教授指出,我国现在的慈善法律存在“法律规定陈旧,落后于时代;纲领性法律缺失,仅以部门规章代替之;重大问题屡见不鲜,监管无所适从”等诸多问题。在慈善基金会商业活动法律规则的报告中,褚蓥博士提出,我国的慈善法“大都为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性”,并且存在“重要规则不周延,无从适用;未与税务规则结合,缺乏现实性;信息公开规则过于简单,缺乏技术性”等问题。他认为:“这些问题导致了慈善组织的商业活动没有合理的规制。比如,2004年公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第2条规定,基金会应该“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属于“非营利性法人”;第5条规定,基金会应该“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但在什么是“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何为“公益活动”,该条例并未加以明确。同时,对于基金会是否可以从事商业活动,或可以采取何种类型的增值投资等问题,也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所以,慈善基金会可以轻易地绕开法律的规定,开展商业活动。

针对这些问题,与会专家结合之前公众讨论较多的河南宋庆龄基金会事件、“郭美美”事件等社会热点进行了深入分析。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王名教授指出:“基金会跟旧体制剥离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是我们要思考的一个问题。具体到怎么规范,需要考虑规范主体是谁?怎么划定边界?等一系列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教授指出,我国的基金会面临信任危机,“中国的基金会,特别是像红十字会等等这样一些公募基金会,它们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透明度的问题,透明度低的直接后果就是公募基金会在中国公众面前始终面临着信任危机”。

高研院李昊副教授认为,目前慈善基金会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商业活动过多过频,甚至“只做生意,不做慈善”等现象,主要是因为当前慈善监管法律的缺乏或者缺位导致的。而慈善立法过程中的技术性缺陷也导致了有的慈善组织抓住法律的漏洞,开展“合法的”商业活动。

最后,与会专家发出倡议,呼吁民政部就慈善基金会的商业行为尽快制定相关规则。会议形成了立法建议书,由各位与会专家联名签署,并向民政部提交。同时,高研院将起草相关政协提案,准备委托相关人士在今年两会上提交,倡议在慈善法中加入对慈善组织商业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相关内容。

(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