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级文科实验班 冯翰林
传统的关于英格兰历史的史学框架认为英格兰的历史是一个转型的过程,始于一个处在“生存”经济状态下的农民社会,经历了从16世纪开始的农民社会的逐渐瓦解最后形成了一个资本主义的工业化国家。但是艾伦·麦克法兰在一些文献中发现了之不同的情况[1],由之产生了对英格兰传统史学框架的疑问,便就此展开讨论并试图追寻英国个人主义的滥觞。
本书从17世纪开始逐步深入历史的深处直至13世纪,从易到难地[2]集中论述了在最根本的经济领域中个人主义的表现并辅以社会、人口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例证,通过对传统史学观点的论据与论证过程进行反驳修正了关于英国中世纪社会性质的框架并提出了一个用以回答英格兰的独特性及其产生的时间和原因的论点[3]。这里之所以说它提供了一个关于本书中心问题的论点而非论断,盖因“本书只是求解之路的一个起步而已”且虽“摈弃了传统的解释,却没有提出一个完整而完善的新说法取而代之”。 最后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书名当中“Individualism”所包含的英格兰作为一个整体所具有的独立性与微观上个人具有的独立性的双重含义实际上共同充当了本书主线,并且相互论证;而“Origin”[4]一词所包含的“原因”与“起源”两种含义也均由体现,并似乎是通过对于原因表征的探求逐步将起源的年代向前推进。这二者成为了本书行文的主要逻辑思路。
要对传统的英格兰历史框架予以修正即反驳英格兰中世纪时期的农民社会的性质,首先则需要对本文“农民”的定义作以界定以确定论证的方向。开头提到本文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中进行论述,因而作者在对“农民”进行定义时仅仅带过了传统意义上、人类学角度上甚至基于土地规模程度上的定义[5],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从这些方面出发认为英格兰中世纪是农民社会的合理性。本书真正的落脚点在于家庭作为了农民社会与农业经济的基本单位并反映在所有权、生产及消费之上。由此出发,作者通过东欧以及三位权威的论述列举了农民社会的表征用以作为后文的对照基点。这种农民社会的表征最为关键的是独自排他占有生产资源的所有权单位在于家户而非个人。表现在经济范畴上的表征为:家庭对于财产的所有权以及作为家庭成员个人仅仅拥有使用权;遗产继承、书面遗嘱、雇工等具有“契约”性质现象的缺失;社会分工、土地交换、市场的缺失以及货币的有限职能。而在社会与人口范畴上的表征为:人口地理流动模式较小;家户的规模较大,即超过核心家庭的规模;“家长”的绝对权威;妇女的地位低下;很低的结婚年龄,包办婚姻以及全民皆婚的现象;在农民范畴里较小的贫富差异以及农民阶层与其他社会团体间显著的鸿沟;对地方共同体强烈的忠诚感以及最后地关于认亲法、亲属称谓等表征。后文的所有论述基本上都基于这些表征而这些表征的分类亦构成了本书论证的两个主要板块即分割年代地专门对财产所有权的讨论以及对其他的经济与社会表现的讨论。
在展开具体而微的讨论之前,既然本书是对传统英格兰中世纪社会性质看法的反驳,则需概要地看一下本书所要反驳的对象。作者主要引述了麦考莱、马克思和韦伯的研究,基本展示了一个传统的史学观点,即工业革命之前的英格兰社会与之后存在一种巨大的差异,并且随着时间具有一个逐步从封建/农民的到资本主义的/农民的再到资本主义的/现代的演进过程。当然,这三位思想家以及其他史学家关于每一阶段性质的界定以及转变的时间点有所差异,但是本书所关注的是“转变”本身(即只要证明工业革命前后英格兰社会并无发生剧变便可反驳传统观点)故并不需要具体地对于每一家所认为的英格兰个历史时期社会性质的界定作以反驳。因此本章在全书中的作用主要在于让读者对于传统史学关乎此问题的观点有所了解以形成一个宏观的对于批判对象的把握以方便后面对具体的反驳的理解,并不影响本书的论证过程。故在此也不再一一列举文中引述的观点。
此后四章便是正式地关于英格兰中世纪社会性质的论述。如前文所言它是一个在年代上由近及远的推进过程,并且论述难度随之不断增大。大概是由于史料与文献的充裕度造成了这样的结果。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在于一方面关于较近年代的论述,作者引用了大量的文献并且其反驳方式也主要在于对传统观点论据的反驳,而在较远年代作者的文献数量急剧减少并且采用了推理论证法,其反驳的方式也更多地反映在了对传统观点习惯性推理以及部分论证逻辑上的反驳;另一方面,从章节的安排上来看,之所以作者将一套完整的关于财产所有权的论述插在16、17世纪英格兰的经济与社会和13-15世纪英格兰的经济与社会中间(即本书的3、4、5、6的章节顺序)而非以3、5、4、6的章节顺序展开,部分程度上是由于文献主要集中于晚近时期和财产所有权的范围中。因为很明显地,在作者关于财产所有权的方面根本上论述了推至13世纪个人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从而构建了一个新的关于英格兰的历史框架后,作者以此为基础才得以更好地展现13-15世纪英格兰的社会经济状况并寻找到表现出英格兰独特性的突破口。此外,这将对财产所有权的两次论述作为一个整体看,这四章的顺序是一个发现现象并提出问题到从基于一个根本的具体的层面解决问题再到反说明现象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文献资料在历史阶段与内容范围分布的不平衡性影响。
了解了此四章的顺序安排的缘由及特征,我们便能更好地把握具体的反驳过程。首先作者基于史料描述了16、17世纪英格兰的经济与社会的情况。一份17世纪中晚期的拉尔夫·乔斯林的个人日记说明了以他个人情形来看,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单位是个人而不是家户,表现在他可以剥夺唯一儿子的继承权并且有遗嘱的存在;其本人与子女均脱离于家庭说明了生产与消费的基本单位为个人;此外他卖掉了祖产体现了土地市场的存在,其本人及子女体现了地理流动性,货币地租存在;婚姻为非包办并且“家长”的绝对权威也不存在。这些均与传统农民社会的表征相悖。这个文献如果因在个人方面的表现特殊性而说服力不足,那么它表现出来的普遍的社会背景即农民阶层的显著贫富差别,各阶级之间的鸿沟的缺位则也能说明它与农民社会不符。从特殊的个人案例推广到丰富的日记文献,它们均在相同的表征上证明了“英格兰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货币化的社会。”再从个人层面推广到教区,在英格兰低地且经济较为成熟的厄尔斯科恩出现了专业化分工并且土地由大地主支配;大部分人脱离了土地并由此产生了雇工且存在非农业活动;现金销售存在;家庭不具有延续性与地理固定性;社会的流动模式反而存在因而产生了贫富的分化。而以各种方式被认为更重视亲属关系和家庭的高低地区,以柯比朗斯代尔为例也出现了如同厄尔斯科恩的表象,而即便在否定家庭时生产消费的共同单位时出现了在一个镇区某一姓氏的密集,但也在不同家庭间分布得很分散以至于更像是根本不存在亲属关系;另一有所增补之处在于柯比朗斯代尔“一群高度个人主义的农业经营者和工匠构成了该教区的人口,而且他们在地理与社会的双重义上都具有高度流动性。”此外其他北方教区与此并无二致。由此便可以说明最晚到16世纪英国已经展现出了其不同于其他农业社会的独特性,并由此提出了何时,缘何英格兰非农民社会得以产生的问题。
以下便是通过对两个历史阶段的挖掘在财产所有权这一根本层面上对这个问题作以讨论。在讨论之前作者提出了三个重要的区别:“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妻子权利与子女权利的区别;土地的自由持有与其他保有类别。由于土地作为不动产的产权问题是证明家庭与土地是否具有同一性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不动产的所有权才决定了此时期英格兰社会的性质。并且虽然妇女天然地拥有对丈夫一部分财产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但是这个权利的保有也非常有限,而子女是否能加入夫妇二人组成的公共拥有财产的小团体才更显著地体现家庭是否是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单位。故后文主要从法律上与现象上就不同的土地类型所有权的单位及子女的继承权方面进行论述,这三个区分起到了对后文主要论述内容的划定。
以自由持有地而言,通过众多的14-18世纪的文献表明“依据英格兰普通法,子女不具有与生俱来的权利。”地产所有权的单位是个人,并且所有者可以通过遗嘱来处分自己的地产。这种论据虽然忽视了无遗嘱情况下的以家庭为中心的遗产继承习惯,但是一来这个习惯至今犹存,二来本文仅需证明土地所有权的可自由让渡性存在即可对传统观点做出反驳。而在具体的现象来看,从庄园法院案卷中发现厄尔科斯恩存在十分发达的土地市场并且土地转让至少半数出现在非亲属之间。并且“英格兰是唯一一个在较低社会阶层中也流行长嗣继承制的国家”,它剥夺了其余子女的继承权。这样的不可分割财产继承制与个人作为所有权的基本单位彻底地将家庭与土地剥离开,从而显现了与农业社会的差异。以“习惯”保有地而言,虽然土地持有者不保有最终的所有权,但是其“习惯”使用权可以通过一个手续进行转让。而转让过程所受的最大限制则是继承财产的不可再剖分,这样的不可分割性产生的作用亦如自由财产一样。总之在这两种土地类型上均体现了更为个人主义的所有权形式。而即便是在存有可分割遗产继承制的地区,这个财产的继承也不是体现在家庭作为整体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有。在其他方面,这一时期英格兰土地市场极为活跃,地产交易一大部分出现在非亲属之间并且是以投资盈利为目的;家庭的地域流动性很大也反映出了“土地留名”情节的缺位。这一系列的从文献获得的论据均反驳了该时期英格兰社会具有农民性质的观点,并且其也并不依循前文所述英格兰历史的发展过程的渐进性即14-18世纪的英格兰与工业革命后社会性质实际上具有一致性。
由此推至13-14世纪,探求最被普遍接受为近于“经典”的农民范式的英格兰社会。同前文一样,它主要也是将讨论范围放置在了不动产与子女继承之上。首先不仅可以通过将动产转化为不动产以免遗留给子女,甚至大多数地方的习惯是子女对不动产不具有自动的权利。关于自由持有地与公簿地则也于14-18世纪无显著差异,部分文献均表明从法律上与事实上个人就是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单位,并且可以很大程度上自由处置不受子女继承权的约束。本章最主要的差异是体现在论述方式上的变化。不同于上一章主要依靠大量充裕的事实进行直接论证,本章更多地采用了反驳论证的方式对传统观点加以反驳。如传统认为既然习惯保有地,受习惯的约束那么便会明确地存在某种继承惯例使得家庭内部继承得到保障。作者通过提出这种习惯继承忽视了自由持有者生前对土地的自由让渡权可以使习惯没有实现的机会予以反驳;关于“组织让渡或许是状元领主的利益之所在”[6]的观点,作者以无实际证据与原观点持有者的自相矛盾予以反驳;关于“土地保有者根被没有权利让渡土地”的观点,作者以没有证据表明13世纪不同于16世纪予以反驳。其他反驳的方面还体现在了传统观点持有者对论据的错误理解、任意增补、混淆含义等。关于霍曼斯援引的寡妇是否有权让渡他的寡妇产权的案例中勉强够证明了个人不能将财产让渡于家庭之外,但是作者反驳认为它不具有一般性,并且认为寡妇产不是一个实在的真正的产权而是一种终身权利因而不具有说服性。在共同继承人的问题中,作者也提到了法院案卷作为论据的欺骗性。史学家们确乎“受到了其他‘农民’社会类腿法的过分影响,将那些范式不适当的强加给了他们所研究的证据。另外关于其他方面,也存在一部分资料可以证明土地转让的高频率以及土地情节的缺位。以上的论述在作者看来足以证明了13-14世纪英格兰社会与农民社会的预期不相符。
通过在财产所有权上具体的研究基本上使得本书认为13-18世纪英格兰社会与农民社会具有差异性的观点得以证实,以此为一个已知范式再去探求13-15世纪英格兰的经济与社会所表现出来的与农民社会表征的相悖则十分顺畅。本章在基本的讨论内容上与第三章无太大差异,而方式则同上一章类似更多地采用了论证反驳。较为不同的是本章论及了英格兰的“聚焦于自我”的认亲法及指称体系,反映了高度的个人主义;收养与寄养的缺位也体现了英格兰不同于农业社会的表现;中世纪的英格兰也表现出了高结婚年龄与高未婚率的现象。关于这些的证明,作者也大多从推理过程的角度或对相反观点所依据的史料的合理性予以反驳。最后通过四章的论述,作者成功摈弃了传统的史学框架,提出了一个新的英格兰中世纪社会性质的范式。并且由此展现出英格兰相对于农业社会的独特性。后面作者又通过了当时外国人与英格兰人的描述对英国与周边社会的差异进行了描述,集中凸显了当时存在于英格兰社会的个人主义,最后得到了一个英格兰的社会性质早在13世纪便展现出独一无二的性质而非在工业革命后才得以体现。
纵观3至7章的论述过程,可以看出它确实涵盖进了“Individualism”的双重含义。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含义在行文过程中具有相互论证的关系。整个关于中世纪英格兰财产所有权的论述均是在微观层面通过对个人具有对财产排他的所有权来证明其与农业社会相悖。而这种基于个人层面上个人主义表现的讨论,在结尾处均上升到了中世纪的英格兰作为一个国家整体的独立性,并从宏观上界定它并非属于农业社会。而在证明了英格兰的独立性后又在此基础上说明了英格兰人表现为“骄傲”的排他的个人主义。并且本书最后下降到的落脚点也在于透过中世纪英格兰的独立性到达个人层面上的个人主义。
最后,一如开头说过,本书并未完成对英国个人主义起源最终的论断,它仅仅将起源的时间推进到了13世纪。而关于个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从本书具体的论证过程来看,最根本的似乎就来源于个人对于财产具有的排他的所有权。本书在反驳传统观点时运用了论证反驳的方法,于是在结尾处作者特证明了本书立论的广义性与节约性,以此证明它比传统观点论证者具有更高的合理性。
[1]艾伦·麦克法兰 《英国个人主义起源》
管可秾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8 8-10页 (后文出现的引文若未加以特别说明均出自本书)
“我涉猎了一批有趣的17世纪的日记……恰恰相反,他的世界是那么‘摩登’”
“但是当我把一个当代亚洲社会的技术、遗产清册和开支预算与16世纪英格兰村民的同类事物加以比较时,我发现鸿沟已然存在。”
“近四十年来我一直在研究14之18世纪英格兰的两个教区……显然,并不存在什么渐进的长期趋势。”
[3]“因此……也是为了贡献一种论点,用以解释英格兰是否不同于欧洲其余地区……”
[4]中译本的书名各取了两个单词的一种含义,故此处引用了英文原版书名的单词。
[5]“因为它只涉及了土地所有制的一个表征,……更未提及所有权的性质。”
[6]霍曼斯:《村民》
第200-201页
——转引自
艾伦·麦克法兰
《英国个人主义起源》